一、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二、取保候審能否變更或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比”:驅彸蜂N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fā)現(xiàn)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shù)摹?/p>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xiàn)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