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非法搜查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所謂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對稱,搜查是司法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采取的一項合法的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
二、實踐中一般是如何認定非法搜查罪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種情況:
1、無搜查權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
2、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準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
3、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xù)進行搜查的。
搜查的對象,僅限于他人的身體和住宅。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既包括公民長期居住的生活場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臨時居住、生活的場所,如較長時間租住的旅店,還包括公民居住、辦公兩用的房間以及以船為家的漁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僅指搜查住宅內,而且還包括和住宅緊緊相連、構成住宅整體的庭院以及構成整個住宅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儲藏室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對非法搜查罪的法律概念,和如何認定非法搜查罪所作的介紹。在具體的實踐中,一定要準確把握并理解上述四個構成非法搜查罪的犯罪要件,因為這是判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搜查罪的唯一標準。只要四個構成要件全部具備,則成立非法搜查罪;但是有一個犯罪構成不符合的話,非法搜查罪就不成立,而對于不構成非法搜查罪的行為,就不能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妨委托專業(yè)的刑辯律師為其處理案件,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