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為,并且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fā)生。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怎樣區(qū)分
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由于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為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