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脅從犯指的是什么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征:
1、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二、刑法上如何認定脅從犯
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對被脅迫者要用“發(fā)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xù)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
一般認為,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