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先后與9人共同飲酒,醉酒后騎摩托車摔死。日前,高臺縣法院判決了該起飲酒致人死亡案件,一同飲酒9人中6人賠償死者各項經(jīng)濟損失3.6萬元,另3人不承擔責任,像這種同飲者擔責的情況非常少見。
醉酒騎摩托車摔死
2011年10月,兵某與文某、希某到朋友顧某家,慶賀其喬遷之喜。酒宴后,兵某于下午3時許離開回到本人經(jīng)營的農場。
當晚,兵某邀請王某等另外6人到縣城一KTV唱歌飲酒。
深夜,兵某離開KTV騎摩托車回家,因大量飲酒,兵某騎行途中摩托車摔倒致急性顱腦損傷死亡,兵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9人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同飲者竟要承擔責任
高臺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兵某與文某、希某到朋友顧某家,慶賀其喬遷之喜,酒宴后兵某已安全回到其經(jīng)營的農場,3人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晚些時候與兵某一同唱歌玩耍至深夜的王某等6人,在飲酒至深夜后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兵某作為成年人,醉酒駕車,對其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
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