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銀行女領導被爆貪污
7月31日下午,長沙銀行負責宣傳工作的辦公室工作人員胡某向《法制周報》記者表示,此次網(wǎng)絡舉報帖,銀行方面也已經(jīng)知悉。目前已經(jīng)上報到了湖南省銀監(jiān)局、網(wǎng)管辦等相關部門,“被舉報的當事人袁某已經(jīng)以侵犯個人名譽權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jù)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jīng)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jù)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jīng)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jù)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修改者注:公款私存的行為是挪用公款的行為,怎么能認為是貪污?)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為是受賄或商業(yè)受賄不是貪污)。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chǎn)品等經(jīng)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jīng)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貪污罪,顯然只能貪污公款,而不能貪污“勞務”。使用單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構成貪污)。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yè)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