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哭鬧踢死女兒
由于兩歲的女兒哭鬧不睡覺,父親高某一氣之下踢了女兒一腳,不料孩子的頭部撞在門框上。盡管高某緊急將孩子送往醫(yī)院,但在救治10天后,孩子仍然不治身亡。記者昨天從法院獲悉,高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今年35歲的高某家住北京大興區(qū)亦莊鎮(zhèn),今年1月8日晚8時許,因女兒豆豆一直哭鬧著不睡覺,十分煩躁的高某一氣之下踢了女兒屁股一腳。年僅兩歲的孩子沒站穩(wěn),頭部重重地撞在門框上。孩子當時倒地不醒,高某見狀,趕緊把女兒送往附近的同仁醫(yī)院進行搶救。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條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2、客觀上必須發(fā)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xiàn)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