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出租屋挖地窖囚禁女孩
36歲的河南信陽打工者陳小龍在這里租了一間屋子住,2012年底開始,他偷偷在出租屋里挖地窖。6月12日22時左右,陳小龍在嘉興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將18歲安徽女孩郭某以水果刀、電棍威脅,將她雙手雙腳綁住,嘴巴封住。強行帶到出租屋地窖內(nèi),用鎖鏈鎖住。期間,陳小龍多次強奸女孩。
女孩利用隨身攜帶的指甲刀,一點點將身上鎖鏈磨斷,6月23日,她掙脫鎖鏈,跑到氣窗大喊救命,周圍居民聞聲報警,女孩11天的地獄經(jīng)歷才告結(jié)束。
非法拘禁罪怎樣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