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公安機關拘留時間是多長
1、對于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fā)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2、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3、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需要延長拘留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二十四小時內制作《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5、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準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