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概念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心態(tài),則不是犯罪;其次,本罪所稱的“容留”,是指為賣淫者提供場所;最后,“引誘”、“容留”、“介紹”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便足以成立本罪,實施其中兩種以上的,也不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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