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原處長陳柱兵涉嫌受賄
財政部企業(yè)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因涉嫌受賄日前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他利用手中的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2400余萬元。目前陳柱兵案尚未判決,據(jù)指控,其索賄情節(jié)嚴重,被索賄公司包括北京三元公司。同時,陳柱兵還在被派援藏期間向藏企索要賄賂。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jù)本法第9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