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什么
(一)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概念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公正性。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一是關系密切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或是關系密切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密切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何正確認定
我國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個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這就是所謂的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表現(xiàn)為斡旋受賄形態(tài)的受賄罪之間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犯罪主體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賄形態(tài)的主體直接為國家工作人員自身。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行為人先是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斡旋受賄形態(tài)中是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也就是說,他們所依靠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主體不同,前者為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直接為該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什么,如何正確認定?看到這里,相信您已經(jīng)十分清楚。如果您還有進一步的要求或者疑問,比如對于本罪的主體的范圍如何界定、本罪的主觀方面的直接故意怎樣理解等等問題,不妨咨詢一下專業(yè)刑辯律師,他們富有辦案經(jīng)驗和深厚法學功底,一定能夠幫助您渡過難關,早日走出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