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chǎn)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主要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diào)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zhì)。
(二)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chǎn)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xiàn)為假藥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chǎn)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四)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chǎn)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該如何認定?
(一)對于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認定要先劃清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根據(jù)《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guī)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的區(qū)別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2、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三、關于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根據(jù)《刑法》第150條的規(guī)定,單位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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