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jīng)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怎么認定破壞電力設備罪?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區(qū)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么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 條第 2 項規(guī)定 :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但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安裝完畢的農(nóng)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即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
2、已經(jīng)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jié)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偷割已經(jīng)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qū)別。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fā)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chǎn)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chǎn)毀損,侵犯財產(chǎn)的所有權。
上文就是對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概念和認定所作的一個簡單介紹。因為我國刑法對每一個犯罪行為的定罪處罰都不一樣,所以為了避免被錯誤定罪,一定要準確認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并注意把握破壞電力設備罪和其他犯罪的法律界限。此外,雖然刑法規(guī)定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最高刑為死刑,但是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判死刑。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面對這類訴訟案件時,最好可以請刑事方面的專業(yè)律師幫助,律師畢竟比你我更加清楚刑法對每個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更能為當事人爭取一個合理的判決結(jié)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