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50嬰兒被拐賣
8月4日,陜西富平縣透露,該縣被拐賣嬰兒當日凌晨在河南獲救。該嬰兒DNA親子鑒定通過已證明是來國峰夫婦的孩子,7月18日來國峰妻子董女士的男嬰剛生下來就被縣婦幼保健院婦產(chǎn)科副主任張淑俠以“孩子有問題,不扔了會拖累你們一輩子”為由,將孩子抱走拐賣。縣婦幼保健院院長王莉、主管業(yè)務副院長和工會主席已被免職。事件發(fā)生后,目前已有50多戶在派出所排隊報案,其中有報案婦女稱如果兒子也是被張淑俠拐賣,現(xiàn)在已13歲了。
什么是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本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jiān)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