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少?
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確作了如下幾種規(guī)定:
1、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處死刑(含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在緩期二年執(zhí)行期滿和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從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時執(zhí)行。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的規(guī)定,服從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