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時保證金交多少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實行財產保,符合我國的國情,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地履行義務,保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實施。
財產保是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擔保。《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guī)定的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納的情形。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44條的規(guī)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
根據六機關的《規(guī)定》,無論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保管。
二、取保候審結束時保證金的處理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jiān)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于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guī)定和保證金的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第56條明確規(guī)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