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如何調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xù)審理。
二、自訴案件的反訴條件是什么?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guī)定。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guī)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xù)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