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guān)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chǎn)。
有權(quán)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和單位為:
(1)被害人。這里的被害人與《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規(guī)定的作為公訴案件的當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檢察院。 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guān),不能把人民檢察院簡單地理解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是指對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3)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chǎn)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jié)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