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證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并受人民法院傳喚作證的人。證人就了解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是證人證言。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除下列人不能作證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證人:
(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證人,它們所提供的證據(jù)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可能成為證人證言;
(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三)除上述人不能 作證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無論他們性別、國籍、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狀況、文化程度、經(jīng)歷等狀況如何。
二、刑事訴訟的證人的權利
證人應當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證人如不通曉當?shù)氐恼Z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二)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三)有獲得經(jīng)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四)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的權利。
(五)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美國學者喬恩華爾茲描述為“特免權存在的一個基本理由是社會期望通過保守機密來促進某種關系,社會極度重視這些關系,為捍衛(wèi)保守秘密的性質(zhì),甚至不惜失去與案件結局有關系的重大的情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