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國有林地
1995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在扶綏縣岜盆鄉(xiāng)兩處地方開墾占用林地共計2。02公頃,用來種植香蕉等農作物。經(jīng)鑒定,兩處林地均屬于國營渠黎華僑林場所有,并位于2009年二類調查區(qū)劃的岜盆分場。經(jīng)查,1995年李某曾與扶綏縣某村屯簽訂了耕地承包合同書,承包了該村荒地12。7畝,其認為該處的13。5目為某村屯所有。被告人李某交給了渠黎華僑林場岜盆分場2004年至2007年共計三年的四畝土地費共600元,但未注明承包的土地位于何地。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如何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并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提交國營渠黎華僑林場岜盆分場收款收據(jù)沒有具體承包地點,并且只是2004年至2007年期間的繳費,并無證據(jù)證明其與渠黎華僑林場岜盆分場在“九重山”承包了涉案的1。12公頃的林地,法院不予采信。另對被告人李某占用的涉案“岑桃”的林地0。9公頃,因被告人李某誤認為該地是扶綏縣岜盆鄉(xiāng)某村屯所有而與之簽訂耕地承包合同,主觀上沒有侵占的惡意,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信。
2012年11月13日,扶綏縣法院一審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