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被羈押后逃跑
程某因山上林木砍伐之事與方某之子發(fā)生沖突被毆打而懷恨,于1992年10月22日,和同伙上山趕?;貋頃r巧遇方某,程某遂用攜帶的菜刀砍傷方某并逃跑。方某被砍至重傷。因傷人程某被羈押。1993年2月27日晚,不知悔改的程某從看守所逃跑,并隱姓埋名四處打工,后在寧波被抓獲歸案。
數(shù)罪并罰如何適用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采取暴力手段將他人砍成重傷,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又采用破壞門窗的方法脫逃,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脫逃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