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冤案為由帶人擾亂法院
被告人孔某1因敲詐勒索罪被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012年3月14日,孔某1的父親孔某2以兒子冤枉為由帶領妻子郜某、兒媳黃某、小兒子及小兒媳等人糾集數(shù)十名村民用四輛三輪摩托車將蕭縣法院大門堵住,導致工作車輛無法進出,庭審無法進行,嚴重影響了法院工作秩序。另外,被告人孔某2及其妻子郜某、兒媳黃某等人對法院領導進行辱罵長達2小時,并攀爬法院大門欲沖進法院,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如何認定
檢察機關遂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將被告人孔某2、郜某、黃某等人公訴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埇橋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孔某2糾集其妻子郜某、兒媳黃某等人聚眾擾亂黨政機關,致使黨政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鑒于幾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悔罪,法院依法對其給予了從輕處罰。
因此,埇橋區(qū)法院一審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孔某2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被告人郜某、黃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