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賣血
2011年左右,以王某某為首的張某輝、韋某某、李某曉、李某豐、付某義等12名被告人長期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五棵松附近某醫(yī)院內非法組織賣血,被告人張某某負責發(fā)展“下線”,介紹多人參與組織賣血活動并抽頭牟利;被告人張某輝負責管賬收錢;被告人趙某某為防止內部成員私自掙錢負責監(jiān)督;被告人李某曉、付某義、李某豐、韋某某負責在醫(yī)院尋找“客源”并談價;被告人薛某某、張某寧、趙某軍、宋某某負責按客戶要求對外招募賣血人員。所得贓款統(tǒng)一管理并逐級分贓。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張某輝、韋某某、李某曉、李某豐、付某義、宋某某、趙某軍、張某寧、薛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分別于2012年2月1日、2月29日、4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非法組織賣血罪如何處罰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鑒于各被告人在到案后及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十二人均依法從輕處罰。
2012年11月28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團伙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