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起紛爭傷人
被告人賓某、唐某于2012年5月8日凌晨因?qū)埬痴襾淼呐愠硬粷M,還被龍某、鋼某等人前來索要“小費”,心生不滿,糾集被告人吳某、郭某等人,對龍某等人實施毆打,賓某等人還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勒索龍某現(xiàn)金3100元,龍某、鋼某被打至輕微傷。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賓某、唐某糾集被告人吳某、郭某等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賓某、唐某均起主要作用,皆為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吳某、郭某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賓某、唐某、郭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賓某賠償了被害人龍某經(jīng)濟損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賓某、唐某、吳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