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販賣毒品給他人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弟(另案處理)分別于2012年6月27日、28日、29日先后3次將5顆毒品海洛因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巴馬縣城販賣給帥某某,獲毒資人民幣340元。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弟和帥某某在巴馬縣巴馬鎮(zhèn)某街進行毒品交易后,被當?shù)毓裁窬カ@,當場繳獲帥某某身上毒品海洛因2顆,繳獲李某弟身上5顆毒品海洛因,繳獲李某某身上毒資人民幣190元。
販賣毒品罪如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多次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12年12月12日,巴馬瑤族自治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