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jié)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必須立案;對于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即把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二、審理自訴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1、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3、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4、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5、條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7、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