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單位受賄罪的要件
(一)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yè)、中外合作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二)客觀方面
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示例
(三)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四)主觀方面
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二、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guī)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