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易程序應該如何適用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應當正確理解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關系。這兩種程序都是第一審程序。但審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統(tǒng)、最完整的程序;簡易程序則是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雖然也是一種獨立的程序,但刑事訴訟法只對簡易程序作了特別規(guī)定,性質上屬于特別程序。
這些特別規(guī)定并不是簡易程序的全部內(nèi)容?;鶎尤嗣穹ㄔ涸谶m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時候,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guī)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輸辦理。例如,開庭審理時,應當由獨任審判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如果公訴人出庭、被告人委托辯護人、自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還應當宣布公訴人和上述訴訟參與人的姓名),交代回避、辯護等訴訟權利;聽取被告人進行陳述和辯解,核對事實、公開宣判等等。
因此,不能把這兩種程序截然分開。適用簡易程序,并不等于工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把好案件的事實關,法律政策關,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公訴案件怎樣適用簡易程序
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jù)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證據(jù)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jù)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