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是什么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刑事訴訟法中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規(guī)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核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它是指對判處死刑的案件,作出裁決的法院主動逐級報送到有死刑核準權的人民法院進行核準的程序。
二、死刑復核的程序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準的裁定: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
2、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guī)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
4、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
5、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jù)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fā)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高級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fā)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發(fā)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jù)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發(fā)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準;
(二)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應當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
(三)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