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一審程序
刑事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quán)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序。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序。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是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二、刑事一審程序的期限有何限制
1、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的期限:開庭10日以前;
2、人民法院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期限:開庭3日以前;
3、人民法院的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的送達期限:開庭3日以前;
4、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期限:開庭3日以前;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后1個月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6、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公訴案件在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以上案件在延長審判期限屆滿還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改變管轄后的審理期限:自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即1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8、當庭宣告判決的,將判決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期限:自判決后的次日起5日以內(nèi);
9、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后,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自休庭后次日起1個月以內(nèi);
10、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審理期限:自收到補充偵查報告書后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即1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