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的主體有哪些
貪污罪是一種多發(fā)性的職務犯罪,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兩類人員: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刑法》第93條明確規(guī)定為以下4種人員: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上4種人員中,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其余均“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理論中稱之為“準國家工作人員”。
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這類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貪污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