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驅逐出境的含義是什么
驅逐出境又稱“限期離境”。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主權國家為維護本國安全利益或社會公共秩序,有權將違反本國法律的外國人或外交人員驅逐
離境。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限期離境,在通常情況下,需由法院做出判決,是一種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門宣布,是一種行政措施;對外交人員,通常由駐在國外交部門宣布,是一種外交行為。驅除出境的適用有嚴格規(guī)定
在我國是指將犯罪分子從我國境內驅逐到我國境外的一種刑法處罰。
對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法。
二、驅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
刑法第35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它是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可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guī)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jù)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