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黑惡勢力團伙案破獲
2011年刑滿出獄后,被告人戴某1糾集社會閑散青年、在校學生,逐漸形成了以其和被告人戴某2為首,下設多個堂口的“南門幫”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團伙。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戴某2、蘭某及郭某(另案處理)將未滿14周歲的幼女馬某、未滿18周歲的少女陳某及女青年趙某帶至某賓館,戴某2、蘭某分別強行與陳某、馬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后又威脅強迫2人賣淫,并將賣淫所得錢款搜走。2011年5月至9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戴某2、戴某1、李某、杜某、戴某3、施某、齊某及楊某、苗某、蔡某、裴某、陶某、鄧某(6人另案處理)糾集葉某某、劉某某、徐某某等未成年人在威寧城關(guān)洗衣店、小賣部、歌廳及小學附近等處尋釁滋事、搶劫錢財、毀壞財物,并將祖某、蓋某、雷某打成輕傷。201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2、李某、杜某、姬某、徐某、范某等人在威寧縣多個地方對他人實施故意傷害,導致5人輕傷。2011年6月至9月,被告人戴某2、蘭某、施某、李某、杜某、齊某及郭某、鄧勇、卯亮(3人另案)等人在威寧縣多家飯店以湯菜里有頭發(fā)、蒼蠅為由敲詐勒索,非法得款人民幣5540元。2011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因曾在威寧某游戲室賭博輸過硬幣,遂糾集被告人徐某及肖某、余某(二人另案)將游戲室的游戲機砸毀,造成該店經(jīng)濟損失7000元。2012年3月,被告人戴某2被網(wǎng)上追逃期間將持有的槍支交由朋友管,后于同年6月被抓時查獲。經(jīng)鑒定,該槍支對有生目標具有殺傷力。
檢察機關(guān)遂以強迫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將被告人戴某1、戴某2等11人公訴至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黑社會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威寧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戴某2、蘭某、戴某1等11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犯罪,應根據(jù)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及作案次數(shù),分別予以處罰。
2012年11月30日,威寧縣法院一審以強迫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戴某2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強迫賣淫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戴某1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戴某3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齊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