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盜竊時取暖致大火
2012年1月3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龔某在上網及打“老虎機”后先后五次用螺絲刀撬開店門實施盜竊,其中二次盜竊未遂。1月4日凌晨,被告人龔某在某鎮(zhèn)農貿市場行竊前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農貿市場一攤位旁的掃把點燃后放在一個蓋有油布的攤位旁烤火取暖,盜得10雙手套后發(fā)現(xiàn)火已將攤位上的油布引燃。在未將火撲滅的情況下,被告人龔某逃離現(xiàn)場,導致大火將農貿市場內的建筑及14個攤位貨物燒毀,王某、秦某二人燒傷。
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放火罪將被告人龔某公訴至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一人犯數(shù)罪如何定罪量刑
吉水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其中有兩次盜竊為實際取得財物,系犯罪未遂,在實施盜竊時因點火取暖引燃油布,在未將火撲滅的情況下逃離現(xiàn)場,放任火災的發(fā)生,造成大量財物被毀、二人受傷,其行為有構成了放火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因此,吉水縣法院一審以盜竊罪、放火罪,兩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