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民為護莊稼私造槍支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50多歲)居住在人煙稀少、生活條件艱苦的江油市銅星鄉(xiāng)千秋村,因封山育林,致使野豬、黑熊經(jīng)常來村里毀壞莊稼,雖然采取了一些辦法,但沒有什么作用。為了避免莊稼被野獸破壞,被告人王某購買了鋼管和擊發(fā)器私自制作了一把火藥槍。2006年1月,同村村民被告人倪某找到被告人王某,花100元購買了該把火藥槍。2009年4月,江油市警方在被告人王某家搜出火藥槍二支,經(jīng)鑒定為管制類槍支。2009年5月18日,王某、倪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依法逮捕。
非法持有槍支罪如何量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審判法官經(jīng)到被告人住所地核實,認為當?shù)氐靥幤Ц呱?,兩被告非法出售、購買槍支的目的是為了防范野獸侵害莊稼,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2009年9月27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同時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決被告人倪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