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死人為逃責找人冒名頂罪
被告人馮某于2009年5月5日晚上8時多,無證駕駛一輛普通小客車行駛至329國道五鄉(xiāng)鎮(zhèn)新誠村路段時,將正在過馬路的李某撞死。馮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發(fā)后,馮某怕無證駕駛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遂多次向陸某提出冒名頂罪的要求。并找高某勸說,陸某在高某的勸說、指使下,向公安機關做了虛假供述。公安局遂對被告人陸某作出刑事拘留、逮捕的決定。7月10日,陸某向民警坦白了替他人頂罪的犯罪事實。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馮某在從事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發(fā)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陸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高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馮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高某能自愿認罪,確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以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陸某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高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