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組織黑社會團伙作惡多端
2002年至2005年12月間,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吉林省白城市新世紀購物廣場業(yè)主委員會主任一職,將之前承包吉林省白城市新世紀購物廣場的諸多物業(yè)公司趕走,并伙同被告人曾某某成立自己掌控的新天地物業(yè)公司。隨后,被告人張某、曾某某召集社會閑散人員近20人組成固定的犯罪團伙,對不服從管理的業(yè)主隨意謾罵毆打。其中,女商人被害人鄭某某遭受到的打擊報復最為嚴重。同時,以被告人張某為首的犯罪團伙還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甚至攪鬧司法機關,稱霸一方。被告人李某,作為民警,對于被告人張某、曾某某的犯罪行為不但不依法追究,而是采取包庇、放縱。
黑社會犯罪如何量刑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偷稅罪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19年;以犯包庇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別獲不等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