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持槍搶銀行殺人
1998年8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被告人龍某、雷某的牽線搭橋下從緬甸非法購買了2支手槍和160余發(fā)子彈,并利用購買的手槍單獨或伙同朱某先后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東安縣等多地持槍搶劫銀行、金店作案7起,造成3人死亡,搶得現(xiàn)金及金器共計2173794.31元。2005年11月10日,被告人朱某持槍在冷水灘區(qū)某信用社實施搶劫后,在逃跑過程中手槍走火誤傷了自己的小腹。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見朱某已經(jīng)奄奄一息,遂用手槍將其當場打死。
一人犯數(shù)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且至人死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積極參與,與同案犯朱某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且開槍打死2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高某、龍某、雷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其行為均已經(jīng)構(gòu)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在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龍某,雷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2007年10月2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高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被告人龍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