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交通肇事打傷路人
2005年,李某因犯盜竊罪入獄服刑三年半,于2008年5月刑滿釋放。2012年7月某天下午3點,李某酒后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不慎撞倒了騎自行車的女子孫某,二人因就賠償問題發(fā)生口角,惱怒的李某掏出一摞錢砸在孫某臉上。路人高某看到此事后,為孫某打抱不平,要孫某報警,并罵了李某一句有錢就了不起。李某遂與高某發(fā)生沖突,將高某打成輕傷,造成高某軟組織損傷及多根肋骨骨折。高某后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李某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萬元。
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高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鑒于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賠償被害人高某醫(yī)療費計人民幣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