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租賃糾紛揚言自焚
被告人明某在安徽省寧國市威卡姆超市附近租賃門面經(jīng)營佰樂獅餐飲店。2010年11月8日,因租賃合同期限問題,被告人與威卡姆超市發(fā)生矛盾。期間,被告人情緒激動,揚言要自殺。聞訊趕來的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進行勸阻,殊不知被告人沒有任何收斂,采取潑灑汽油、打開液化氣罐的手段繼續(xù)聲稱點火自焚。由于威卡姆超市地段較為集中,造成大量人員圍觀和車輛停滯。后經(jīng)被告人家屬和威卡姆超市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被告人才放棄自殺。
潑灑汽油后未點火犯什么罪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明某在鬧市區(qū)以潑灑汽油欲放火自殺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但其潑灑汽油后尚未點火即主動放棄犯罪行為,系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鑒于其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以犯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