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沖撞多人
濱州的男青年劉某,于2010年11月28日中午和晚上連續(xù)飲酒后,于當晚20時左右,醉酒駕駛朋友的轎車開車上路,行至一路口處,與正常行駛正在等紅燈的楊某駕駛的出租車追尾,肇事后,劉某又開車逃逸,并在行駛中先后撞上騎電動車的郝某、騎自行車的姜某、騎電動車的賈某母女,致使多人受傷賈某死亡,在撞人后劉某仍駕車前行,轎車撞上楊某駕駛的汽車致使楊某的車受損,后因轎車失控,又先后將停在附近的蘇某的汽車、董某的電動車撞壞,并致行人程某受傷。
案發(fā)后,經(jīng)檢測,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9mg、100ml,屬醉酒駕車。經(jīng)交警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撞壞的車輛等直接財產(chǎn)損失為32200元。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怎么賠
2011年6月27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經(jīng)濟損失775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