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簽訂轉讓協(xié)議誘騙46萬余元
2007年3月某日,被告人韋某與承包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某路段建設施工工程的李某簽訂了承包該建設施工工程路段的開挖、填筑、壓實施工合同,工程總造價為1400000元。2007年9月1日,韋某以其子韋某某的名義向廣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總貨款為628000元的挖掘機一臺,并簽訂了買賣合同,韋某某支付189000元的首期貨款,尚未支付的439000元貨款按銀行借款合同規(guī)定支付。2007年11月26日,韋某從李某處超領工程款76738.6元。因韋某在施工過程中欠下施工機器設備租金共計449580元,韋某為還債,將當初與廣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購買的總價款為628000元的挖掘機修改為總價款為668000元,將支付的189000元的首期貨款修改為526145元。2007年11月25日,韋某按其修改后的合同與李某簽訂了轉讓該挖掘機的協(xié)議,誘騙李某為其清償債務達460737.6元。2008年8月,韋某利用合同詐騙的行為因其未付清貨款,廣西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收回挖掘機而事發(fā)。2011年9月25日,潛逃的韋某被廣西南寧鐵路公安處抓獲歸案。
合同詐騙罪如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偽造的合同誘騙李某與其簽訂轉讓協(xié)議,致使李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代其償還欠款,數(shù)額巨大。韋某主觀上有騙取李某為其償還債務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簽訂轉讓協(xié)議,騙取李某為其償還債務的行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韋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和采納。鑒于韋某在庭上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天峨縣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