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利欲熏心非法集資
2008年5月,劉某(另案處理)開始與某木業(yè)公司做木材套票生意,即利用木業(yè)公司給外地木材運費補貼的優(yōu)惠,將本地木材變?yōu)橥獾啬静?,開具外地發(fā)票,從而獲得其中的差價。劉某開始對周邊熟悉的人說這種生意非常賺錢,提議大家一起發(fā)財,開始從周邊密切的熟人集資。被告人向某此時開始與劉某合作,被告人向某從被告人湯某以及溫某等58人處非法吸收存款24326.95萬元,截至案發(fā)當日,尚余10378.3萬元未歸還;2010年4月,被告人謝某與劉某相識后,也開始和劉某合作套票生意,被告人謝某向李某等74人通過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16107.5639萬元,截至案發(fā)當日尚余9301.3834萬元未歸還;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湯某以被告人向某與某木業(yè)公司從事木材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先后多次向林某等25人融資6045.6萬元轉(zhuǎn)借給向某賺取利息差價,截止案發(fā)當日,尚余2377.6萬元未歸還。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向某、謝某、湯某相繼投案自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處罰
福建省建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向某、謝某、湯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鑒于三被告人能主動投案自首,且案發(fā)前后已歸還部分非法吸收的資金,依法可給予酌情從輕處罰。
2013年1月11日,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湯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2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