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力阻礙民警抓賭
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于2008年3月31日下午,在公安人員查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某鄉(xiāng)一賭場,并將參賭人員帶上警車之際,將警車圍住,毆打民警,在民警聲明系在執(zhí)行公務后,覃某等人仍繼續(xù)圍攻,致使民警在其他派出所民警的援助下才得以離開。2011年10月13日,逃亡外地的覃某投案。
妨害公務罪如何定罪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以暴力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在與他人共同阻礙公安民警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動手毆打公安民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覃某案發(fā)后,逃到外地打工,但在全國“清網行動”期間,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