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多次盜墓換錢被抓
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韓某提議盜掘古墓,被告人張某當即同意,二人準備好盜墓工具后前往于陜西省三原縣新興鎮(zhèn)新興磚廠后的古墓處,二人輪換對西漢墓葬進行挖掘,先后三次盜走陶罐5個、雙眼陶灶1件、小陶斧1件、銅鏡1件,經(jīng)鑒定具有一定歷史和文化價值,為一般文物。
檢察院以涉嫌盜掘古墓葬罪向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韓某、張某提起公訴。
盜掘古墓葬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3次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8條規(guī)定,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在兩被告共同犯罪過程中,犯意的主要提起者為韓某,張某同意并一同前往并輪換挖掘,在共同犯罪中行為均積極主動,不區(qū)分主從犯,再者被告人韓某曾有劣跡,故應在量刑上與張某區(qū)別對待,且兩被告盜掘古墓3次,屬于多次盜掘古墓葬。
2013年1月11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韓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張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依法沒收作案工具鋼管、匕首各一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