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鑒定結論沖擊國家機關
2011年6月7日,全州縣安和鄉(xiāng)某村村民朱某家發(fā)生爆炸,朱某夫婦及兒媳黃某、鄰居蔣某當場死亡,后廣西區(qū)公安廳專家對現(xiàn)場殘留物作出為黑火藥引起爆炸的結論。因對鑒定結論不滿,蔣某的家屬遂于6月10日糾集20余人對專家乘坐的警車進行攔截,在有關部門做工作后部分鬧事者離開,少數(shù)不聽勸阻者則被公安人員帶離現(xiàn)場。隨后,被告人郭某(女)以公安人員打人為由糾集唐某等數(shù)十人攔截警車,并砸破警車擋風玻璃、阻塞交通達兩個多小時。經鑒定,警車損失26450元。次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郭某再次糾集20余人將一擔大糞潑向勸阻的安和鄉(xiāng)政府干部蔣某某等人,并將糞便倒在鄉(xiāng)政府門口、持扁擔等毆打蔣某某,將政府大門的牌子、燈籠砸爛,砸壞綜合治理辦公室的窗玻璃、桌椅和停在政府院子內的警車車燈、玻璃等,同時沖擊安和鄉(xiāng)派出所,砸壞電表、警用標識燈。經鑒定,損失物品總價值17264元,蔣某某屬輕微傷。
如何數(shù)罪并罰
檢察機關遂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將被告人郭某、唐某忠、唐某芳、唐某秀、胡某、唐某英、李某公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
全州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唐某等聚眾擾亂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被告人郭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郭某組織、指揮被告人唐某、胡某等六人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因此,全州縣法院一審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唐某忠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某芳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唐某秀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唐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