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報假案只為哥哥逃避法律責任
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1無證駕駛親妹妹郭某2的燃油助力車在江西省萬安縣某工業(yè)園路段與被害人謝某所騎的自行車發(fā)生追尾相撞,兩人均受傷,兩車均受損。被告人郭某1撥打120急救電話后,拋下不省人事的謝某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謝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乙級。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郭某1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郭某1所駕駛的燃油助力車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該車應(yīng)納入機動車管理。被告人郭某1的親妹妹郭某2得知郭某1駕駛她的燃油助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幫助郭某1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于2012年6月11日到萬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假案,謊稱郭某1所駕駛的助力車早已被盜,2012年6月10日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并非郭某1所為,并唆使謝某等四人(另案處理)一起作偽證。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郭某1主動到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
包庇罪如何處罰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1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無證駕駛?cè)加椭囋斐梢蝗酥貍慕煌ㄊ鹿?,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2明知被告人郭某1交通肇事逃逸,為幫助郭某1逃避法律責任到公安局報假案并唆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構(gòu)成包庇罪。被告人郭某1案發(fā)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全部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又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2歸案后能自愿認罪,且能協(xié)助被告人郭某1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加之其包庇犯罪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故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最后,萬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郭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郭某2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