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后非法持槍并毀壞財物
1999年至2008年間,36歲家住安徽宿州的被告人魏某先后三次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入獄服刑。刑滿釋放后的魏某不但不悔改,反而再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1995年,魏某從李某手中要回了一支小口徑步槍及10發(fā)子彈。2009年,魏某又以1000元價格購買了一支鋸斷槍管的獵槍及4發(fā)子彈。2010年12月19日上午9時許,徐某(另處)打電話通知魏某說,同伙被馬某等人打了,請魏某帶上槍支來幫忙。隨即,魏某將兩支強用雨衣包住放在了車上前去幫忙,魏某到后,對方馬某已經(jīng)逃走,故而未發(fā)生沖突。在返回途中路過馬某住處時,魏某持槍向馬某家玻璃開了一槍并向旁邊的鏟車開了一槍,鏟車玻璃被打碎?;丶液?,魏某將槍支交給了趙某(另處)保管。后魏某又將小口徑步槍取走,將槍管弄彎槍托砸爛后扔進了河中。
持槍毀壞財物犯哪些罪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法規(guī),非法持有小口徑步槍及制式單管獵槍各一支,且均能正常擊發(fā),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魏某又持槍伙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又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數(shù)罪并罰。
綜上,埇橋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