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原料被扣押
被告人袁某是重慶巫山人。2009年8月份,袁某從網(wǎng)上看到湖南一從事煙花爆竹生產(chǎn)的公司,聽對方稱其手續(xù)齊全后,袁某便與該公司聯(lián)系,并繳納了4萬元加盟生產(chǎn)煙花爆竹。隨后,該公司為袁某運來三臺制造煙花爆竹的機器設備以及一些原材料,并在2010年2月4日,派人到袁某家中進行生產(chǎn)技術指導,并生產(chǎn)了部分煙花爆竹。培訓完后,袁某自己沒有進行生產(chǎn),而是將部分剩余的原材料顆粒狀黑色火藥(煙火藥)40千克、粉末狀黑色火藥(黑火藥)8.45千克、引線17千克等物品存放在了同村一村民處。2010年11月29日,袁某存放的物品被查獲,后被扣押。
存放煙花爆竹原料犯什么罪
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違反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儲存顆粒狀黑色火藥(煙火藥)40千克、粉末狀黑色火藥(黑火藥)8.45千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據(jù)此,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